2007年4月25日 星期三

決戰的公開信 - 致關心高雄工專、...、及高雄應用科技大學的人士:

www.shi4.net - tw.shi4.net - 教育典範的生命遊戲








致關心高雄工專、高雄工商專校、高雄科技學院、及高雄應用科技大學的人士:

 

你能容忍,自己的母校,被罵成「其鬼如神的鬼校」嗎?

你能容忍,母校的教評委員,被罵成「賤類中的賤類」嗎?

本人是高雄工專的畢業生。學號是五五一○。畢業之後,本人曾經回到母校去任教。

《教育典範的生命遊戲》是本人所寫的一本書。其內容,可以在網路上,被自由地傳閱。想閱覽本書者,可連線至:www.shi4.net

以下,是本書的部份內容:
  • 〈第4.1話〉:

  • 只要說「你不好!」你就會被定罪!根本不必向僱主證明:我比你好!

  • 既然如此,又何必浪費時間,去了解學生及家長的意見呢?

  • 只要適時地濫用權勢!在國立學校,要鏟除改革者,原來,可以是這般地容易、蠻橫、反民主!


  • 〈第6.3話〉:

  • 高雄市的愛河,在整治前,只是又黑、又臭、又毒而已。有什麼不好呢?

  • 如果,我不站出來反奸抗惡,那麼,敢站出來的同事,其人數,就像整治前,愛河的溶氧量:等於「零」!


  • 我犯了什麼罪?像我這樣的遭遇,是不是一個變態的、特殊的例子?出獄之後,《醜陋的中國人》的作者,柏楊,更不斷地探討。

  • 從母校所給的「大過」中,我看到他的真正罪名:不、應、有、德。

  • 也看到真正的共同校訓:「可以無義、無廉、無恥。不可無禮。」

  • 有教育如此,德育何存?學太倉之鼠,可以豐食而肥!誰想要打破教師的鐵飯碗,誰的飯碗就會先被打破!寧鳴而死者,死!


  • 〈第6.3.2論(1∕3)〉:

  • 假設:學院對待教師,可以像政府對待基層的公務人員一般。

  • 「被學院所禮聘的教師」和「被政府所分發的公務人員」,可以擁有相同的犯錯空間。他們可以為了保住工作,而接受「記過」的處分。

  • 在此情況下,請問:人民會相信「學院是真理的聖地」嗎?


  • 到底,臺灣還有多少所「國立學院」,依舊,容許「以人為賤的賤人」,用「記過」的方式,去懲戒教師呢?

  • 事關「共和國」的理想。「鼓勵大家要多管閒事」的我國政府,有沒有義務,出來調查一下呢?


  • 〈第6.3.2論(2∕3)〉:

  • 既然,教師在撰寫論文時,必須要一絲不苟,那麼,我所收到的〈附錄˙A8˙國高科技人字第二二號〉,為什麼,會是如此地草率呢?

  • 由這一份草率的公文,可以看出:在這一些教評委員的心中,人權的地位,遠不如他們的論文。

  • 他們甚至比戒嚴時期的執法人員,更蔑視人權。

  • 連對待同事、校友,都敢如此。敢如此蔑視人權的他們,會把學生教化成什麼模樣呢?

  • 和戒嚴時期的「蔣公」相比,他們堪稱是「賤類中的賤類」。是不是呢?

  • 使賤類中的賤類,可以擁有土皇帝般的權力!這就是《中華民國憲法˙〈第一百五十八條〉》所要發展的「自治精神」嗎?


  • 〈第6.3.2論(3∕3)〉:

  • 〈第2談〉提到,我邀請家長來,就是要對抗本科系的老師,以杜絕「寧可去變更制度,也不願去更換老師」這一種「師師相護」的惡習。

  • 一名具有正義感的校長,應該,要把這個事件,交給客觀、公正的第三者去仲裁,而不是把我,交給我所要對抗的人去審判。是不是呢?


  • 大家可以去問法務部:黃廣志的處理方式,是不是,比李登輝口中的「土匪」,更「土匪」呢?

  • 大家可以去問教育部:為什麼,比「土匪」更「土匪」的處理方式,在臺灣的國立學院裡,會被視為「正常」呢?


  • 〈Part X(3∕3)〉:

  • 臺灣的《大學法》,不像是「養士的保證書」,卻像是「養鬼殺士的授權書」!

  • 在其授權下,早已被蔣介石染成「青天白日滿地鬼」的國旗,可以在國立學校裡,繼續飄揚。

  • 德,止於德之賊。才,顯於虎而翼者。我的母校,就是「鬼校」之範例:其鬼如神,用書片紙數字即可隨意地封殺好人的生存空間。


  • 〈第6.3.2論(2∕3)〉提到,「你不好!」這一種罪名,可以被用來象徵:「威權,專制,吃人」的「土皇帝精神,權姦精神」。

  • 「你比較不好!」則象徵:「有互相比較,有公平競爭,有自由選擇」的「運動家精神,民主共和國之自治精神」。

  • 容許「才高而德低」的小人,可以不用「你比較不好!」而濫用「你不好!」這一種罪名,去迫害「其德極其高」的士。這是:極缺德。

  • 容許國立學校去迫害士,又容許如此鬼校去頒發「以士為名的學位:學士,碩士,博士」。這是:極變態。



 

此外,我曾經製作一塊招牌來代表「高雄科技學院」。不但用竹掃把、通便器去攻擊它,我還很用力地踐踏它。此事,有錄影存證,可供大家去散佈。

羞辱至此,是不是,已到了極端呢?

對高雄工專、高雄工商專校、高雄科技學院、及高雄應用科技大學而言,如果,至此的羞辱,尚未到極端,那麼,極端到底在何處呢?

 

為了方便討論,我以{國高科技}這一個集合,來代表:國立高雄工專,高雄工商專校,高雄科技學院,及高雄應用科技大學。

如果,{國高科技}所能忍受的羞辱,已經無極,那麼,以下這一句話,應該,是經得起考驗的真理:
  • {國高科技}足以代表「無恥」。



 

假設:{國高科技}足以代表「無恥」。

如果,連{國高科技}的主管,都可以容許這個假設成立,或繼續成立,那麼,以下的敘述,將會隨之成立:
  • 對{國高科技}的主管而言,不只,校譽是可以被出賣的!連自己及學生的靈魂,都是可以被出賣的!

  • 對全世界的知識份子而言,暗中出賣{國高科技}的主管,是一種陰德!公然出賣他們,是一種陽德!姑息他們,實在是非常缺德!



 

如果,連靈魂的出賣者,都可以充當{國高科技}的主管,那麼,{國高科技}的學生及校友,足以代表什麼呢?

由〈第6.3.2論(2∕3)〉,你可以找到一個答案:群鬼的公娼。

如果,上面這個答案,是經得起考驗的真理,那麼,{國高科技}的學生及校友,將難以得到天下人的敬重。

是不是呢?

 

如果,你確實很關心{國高科技}。你不希望{國高科技}的學生及校友,受到天下人的輕視。

那麼,當{國高科技}遭受「已到極端的公然侮辱及誹謗」時,你就不能坐視不管。

是不是呢?

 

從〈附錄˙B2〉及〈附錄˙B3〉,你可以得到以下的訊息:
  • 罪業一:害學術界的名譽,受到嚴重的損害。

  • 罪業二:害中山大學的名譽,受到嚴重的損害。

  • 罪業三:害教育部的名譽,受到嚴重的損害。

  • 罪業四:害母校的名譽,受到嚴重的損害。

  • 罪業五:害一名衛生署長的名譽,受到嚴重的損害。

  • 知識份子不難證明:無論是罪業一、二、三、或四,皆遠遠大於罪業五。


  • 我對自己的母校,施加「已到極端的公然侮辱及誹謗」。這、是、事、實!

  • 被我侮辱者,還包括:學術界,教育部,中山大學,「尊孔」這一塊招牌,以「中正」為名的文化中心及公立學校,……

  • 如果,在刑事上,無人因此而必須入獄。在民事上,也無人因此而必須付出相當高的賠償金。

  • 那麼,因為侮辱教師、誹謗官員,而受罰、受刑的學生、百姓,將會認定:自己就像「舔耳案」的被告一樣,是屬於{鬼把戲中的倒霉鬼}。

  • 《中華民國刑法》所規定的「公然侮辱罪」及「誹謗罪」,將會因此,而受盡公然侮辱及誹謗!

  • 如此結果,絕對,不是一個真正的民主共和國,所能接受的!


  • 如果,把《教育典範的生命遊戲》比喻為一棵樹的樹根與樹幹。

  • 那麼,〈用於公務員性教育的兩個模型〉、《當道德刺向虎而翼者的天空》、及《選修課:德教Q&A》就像是它的三片樹葉。


  • 一棵樹的樹根與樹幹,一旦成形,樹葉就會一片片地長出來。其速度,可能,會很快。

  • 除非,公教人員存心要讓自己的威信,被我用力地踐踏、踐踏、踐踏、…、再踐踏!

  • 否則,他們應該儘速來追究:到底,是誰害學術界、教育部、中山大學、及高雄科技學院的名譽,受到極其嚴重的損害?

  • 請注意上一句話的最後幾個字:極、其、嚴、重、的、損、害!

  • 這幾個字,應該,已經很清楚地告訴執法人員:起碼,要有一方倒下!



 

由以上的訊息,你可以確定一件事:
絕、對、不、能、姑、息、我!

姑息我這一種知識份子,等於,向國人宣告:

  • 可以隨意地侮辱、誹謗自己的母校!

  • 如果,有人因為侮辱、誹謗自己的母校,而受罰、受刑,那麼,其真正的原因,絕對不是:執法人員想要伸張正義。

  • 而是:執法人員想要虐待人!



 

〈第6.3.2論(1∕3)〉提到,我能夠回到母校去執教,純屬意外。在教師之中,我的學歷,普通而已。我之貴,「校友」而已。

像我這一種「有幸回到母校去執教的校友」,如果,沒有充分的理由,就對母校施加「已到極端的公然侮辱」,那麼,校方豈可視若無睹?

問題是:
  • 關心{國高科技}的你,要如何判斷我的理由,是否充分呢?

  • 如果,我的理由,確實充分,那麼,因此而害{國高科技}蒙受奇恥大辱的公教人員,該當何罪呢?



 

從《北史˙〈卷一百˙序傳〉》(唐朝˙李延壽
撰),你可以找到一句墓銘:「人生若寄,視死如歸。茫茫大夜,何是何非?」

假設:充滿奴才的教育部,早已使教育界陷於「好惡不形、是非不分的茫茫大夜」,而你是技職體系的一名教師。

隨著年齡的增長,喜歡沉思的你,逐漸邁入「人生若寄,視死如歸」的境界。

如果,此時,有學生來問:如何分辨教育界的大是、大非?

那麼,請問:你會如何去回答呢?

 

再假設:利用插班的方式,你的一名學生,脫離技職體系,而進入一所著名的國立大學。

身為技職體系的高才生,他當然知道:在技職體系,可以學到很實用的謀生技能。

只是,置身於如此體系,常會使他的心靈,蒙受一種莫名其妙的委屈。

進入名校後,他的新同學,嘲諷地說:「完了!完了!連職業學校的職業學生,都可以成為我們的同學!」

為了獲得新同學的敬重,他用加倍的努力,來提升自己的學業成績。

請問:他的價值觀,在你的心目中,是屬於{大是}或{大非}呢?

 

《教育典範的生命遊戲》的內容冗長。缺乏耐性的讀者,可以直接閱讀〈附錄˙B1〉。由那一篇論文,你可以得到以下的訊息:
  • 超越性慾,可以看到一道神聖的使命:使基因能夠代代相傳。

  • 依據古代的《道德經》,「德」是:畜之,長之,育之,成之,熟之,養之,覆之。

  • 依據現代的自然科學,「德」可以被如此詮釋:使大家的共同基因,得到良好的照顧。


  • 《新民說》(清末明初˙梁啟超)有言:吾民族數千年生息於專制空氣之下,苟欲進取,必以詐偽;苟欲自全,必以卑屈。

  • 此言,可以被用來說明一個事實:經過長久的專制、威權統治後,大部份的公教人員,包括我在內,都不是很好的人。

  • 在此情況下,有心要改革教育的公務人員,應該,先設法去改善教職員的人品。

  • 試圖用一堆劣質磚塊,去蓋第一流的教育殿堂。如此鬼事,只有活鬼才幹得出來!

  • 《資治通鑑》的主編,司馬光,已經說得很清楚:要區分「君子」與「小人」,不能只依據「才」,而必須依據「才」與「德」。

  • 如果,改革者只會把重心,放在「才」上,那麼,教育改革的結果,將會是:使「沒有實力的小人」,被「有實力的小人」所取代。


  • 「慈故能勇」是慈母與聖人的共同特質。他們會廣受喜愛,只因:其特質,有利於大家的共同基因。

  • 學生,是國家未來的主人翁。不侵占學生的權利,可以說,是「德」之最低標準。低於此標準者,是盜賊之流,更是國賊之流。

  • 對基因有利者,會廣受喜愛。對基因有害者,會廣受厭惡。即使是盜賊,也不喜歡被搶、被偷。這是一種自然而然的現象。

  • 因此,以樹立「德之最低標準」為目標,可以引起天下人的最大共鳴。


  • 如果,「德之最低標準」能夠被樹立。學生及家長的權力,能夠獲得其應有的保障。他們可以透過公開評鑑的方式,去淘汰大家所不喜愛的教師。

  • 那麼,對基因比較有利的教師,自然而然,會擁有比較大的生存空間。教師的人品,自然而然,會越來越好。


  • 是學生及家長,繳納學費及稅金,來養國家的公教人員,而不是公教人員,出錢來養學生及家長。

  • 由此可知:學生及家長,是屬於{真正的僱主},而公教人員是屬於{受僱人,僱員:受人僱用的人員}。

  • 不經過僱主的同意,就拿僱主的東西。這是:盜賊的行為。

  • 不應該拿的東西,不想歸還。這是:賊性不改。

  • 公教人員不准學生及家長,可以透過公開評鑑的方式,去淘汰他們所不喜愛的教師。如此行為,等於,是在教育全國的受僱人:


    • 拿僱主的財物,可以不必經過僱主的同意。

    • 侵占僱主的權力,可以不想歸還。



 

以上的訊息,可以被用來說明:
  • 我對母校施加極端的公然侮辱!此事是屬於{大是}或{大非}呢?要如何判斷我的理由,是否充分呢?「德」是一個重要關鍵。

  • 本封公開信的目標是:樹立「德之最低標準」,使國立學校的淘汰準則,從「欠缺比較」的「你不好」,變成「你比較不好」。

  • 除非,{國高科技}的主管,敢公然告訴國人:姑息賊性不改的教職員,可以使國立學校,發揮「養士」的功能。

  • 否則,他們就應該要鼓足勇氣,去打破鐵飯碗!清除威權遺糞!讓學生及家長,能夠擁有一切合理的權力!

  • 事關「大破」:使土皇帝的精神,難以死灰復燃。使權姦再也不敢濫用「你不好!」這一種罪名,去刁難學生、迫害同事。

  • 以及「大立」:使運動家的精神,能夠屹立不搖。使學生能夠以公開評鑑的方式,去淘汰比較不好的教職員,尤其是賊性不改的教職員。



 

被我用來指控《大學法》的言詞,包括:養鬼殺士的授權書!充滿土皇帝精神、權姦精神!
……

被我用來指控教育部的言詞,包括:閹然牌電擊棒的不斷電系統!極缺德、極變態!
……

被我用來指控中山大學的言詞,包括:盜誇成習!溢出土匪!比清朝之最黑,更、更黑!
……

在〈第6.3.2論(2∕3)〉,我指控自己的母校:
  • 戒嚴時期的那一種司法,不僅,已經被繼承,甚至,已經被發展到:


    • 要把你移送法辦時,不必對你說明理由。

    • 負責審判的人,可以不顧迴避原則。你所要對抗的既得利益者,可以親自審判你。和你結怨最深的人,可以在審判你時,帶頭攻擊你。

    • 不必在判決書上,註明官方是依據何法、何令、何規,來做出這樣的判決,更不必把罪證,詳細地列印出來。



 

如果,上面的指控,與事實不符,那麼,你可以去要求{國高科技}及教育部的主管:盡量用最嚴、最厲的法律,來懲罰我。

如果,我的遭遇,確實,可以被用來證明:解嚴之後,國立學校的天空,依舊,是虎而翼者的天空。

 而,{國高科技}的主管,卻遲遲不肯鼓足勇氣,去樹立「德之最低標準」,以保障好人的生存空間。

那麼,請問:如此主管,能夠挽救校譽嗎?

 

〈Part X(3∕3)〉提到,士的特質是:「其才不低,善於做事。其德極其高,勇於以身為人。」

一九二七年,剛剛脫離北京大學的教授,馬寅初,發表一場演講,題為〈北大之精神〉:
  • 今日為母校二十九周年記念,令人發生深切之印象。現學校既受軍閥之摧殘而暫時消滅,但今天之記念會,仍能在杭州舉行,聚昔日師友同學至二百數十人之多,可見吾北大形質暫時雖去,而北大之精神則依然存在。

  • 回憶母校自蔡先生執掌校務以來,力圖改革。五四運動,打倒賣國賊,作人民思想之先導。此種雖斧鉞加身毫無顧忌之精神,國家可滅亡,而此精神當永久不死。然既有精神,必有主義,所謂北大主義者,即犧牲主義也。服務于國家社會,不顧一己之私利,勇敢直前,以達其至高之鵠的。……



 

由以上的內容,可以看出:令北京大學引以為傲的精神,正是「士之精神」。

如果,在蔡元培的執掌下,學生的特質是「才高而德低」,那麼,北大之精神,充其量,只不過是「小人之精神」。

如果,有一所大學的主管,以為:只要提升學生的學業成績,就可以獲得天下人的敬重。

那麼,其藍圖上的「一流大學」,充其量,只是一所「純度極其高的小人大學」。

是不是呢?

 

《論語˙〈季氏〉》(由孔門後學記錄而成)
提到一個觀念:老則戒之在得。

人生已過大半,猶貪得無厭。為了飽嚐〈第1談〉所提到的「威權遺糞」,不惜施展權姦之毒招。如此老師,堪稱是:老賊之師。

連「樹立德之最低標準」,都不肯!遑論「作人民思想之先導」。如此主管,堪稱是:賊師之母。

連賊師之母,都可以充當技職體系的主管!在此情況下,我國的技職教育,會被真正的知識份子,當成什麼呢?

 

〈Part X(1∕3)〉提到,蔡元培很輕視一種特質:只要有飯吃,有錢拿,無論什麼東西,都替他做工具。

如果,連國立的技職學校,都不重視教職員的文德,那麼,政府所謂的「技職教育」,充其量,只不過是:在製造「什麼東西的工具」。

如果,連「什麼東西的工具」這一種言詞,都不會令技職體系的學生、家長、校友、及主管,感到:忍、無、可、忍!

那麼,請問:你會用什麼樣的言詞,去形容他們呢?

 

假設:A與V是一所國立技職學校的二名教師。

以在職進修的方式,他們在同一所國立大學裡,讀博士班。

幸運的是:他們所寫的論文,都已經超過校方所規定的畢業標準。

不幸的是:他們越來越清楚,眼前的學校,是一所「黑暗的賊校」。

A是一名「能夠自我節制、約束的人」。他不想當一名「黑暗的賊博士」。他嫌這一種文憑,太髒、太臭。於是,他放棄學位。

V則缺乏自我約束的能力。對他而言,「戒之在得」真是笑話。只要有利可圖,不論眼前的文憑,有多麼髒、臭,他都會去拿。

有了「博士學位」後,V擁有A所沒有的權力和地位。

A要申請去進修時,V可以百般刁難。A要升等時,V可以強烈反對。A要幫學生爭取選擇權時,V可以假裝成白癡。

A罵V是「無恥的小人」時,當然無恥的教評委員,V,可以親自檢舉、調查、審判A!

以自己的遭遇為「透鏡」,A看到國立學校的「實像」:
  • 對於「才」的評鑑,可以很隨便:

  • 「其研究早已停擺」的教授,可以照常領「教授級的學術研究費」。

  • 「捐博士學位」就像清朝的「捐官」一樣,可以公然存在。教授可以用「盜誇級的論文」來裝飾自己。

  • 即使,你的指導教授,是屬於{盜誇級}。他只要說「你不好」,你就不能畢業。他不必先證明:所有畢業生的論文,都比你的好。

  • 即使,教評委員之中,不乏「濫竽充數者,其研究早已停擺者」。他們只要說「你不好」,你的論文,就連被送去外審的機會都沒有。

  • 教評委員不必先證明:他們自己的升等論文,都比你的好。


  • 對於「德」的評鑑,可以很亂來:

  • 校長,可以比中共,更像土匪。主任,可以比宋朝的秦檜,更不重惜士命。不願意被學生公開評鑑的教評委員,可以隨意地評鑑其同事。

  • 擔任校長、主任、教評委員的教授、副教授,甚至,可以比威權統治時期的執法人員,更蔑視人權。

  • 校方可以用最具體的行動,來教育校友:學院的教師,就像基層的公務人員一樣,可以為了保住工作,而接受「記過」的處分。

  • 「言論不當」這一個曾經被用來迫害蘇格拉底(Socrates)的罪名,可以被老賊之師,用來鞏固「不應有德」這一種極缺德的狀態。

  • 「言論不當」是指那一些「言論」呢?那裡「不當」呢?校方不必在判決書上註明。

  • 從校方的言論中,學生可以感受到一種價值觀:當「莫須有」被用來迫害岳飛時,秦檜的言論,並無不當。



 

上面這一個假設,可以被稱為:林益生的A–V假設。

其中,A屬於《教育典範的生命遊戲˙〈Part X〉》所提到的{△:好人},而V屬於{▽:人中異種,鬼中賤類}。

 

如果,「林益生的A -
V假設」是假,那麼,請盡量用最嚴、最厲的法律,來懲罰我!

如果,我的遭遇,確實,可以被用來證明:「林益生的A -
V假設」是真。

 而,技職體系的學生、家長、校友、及主管,卻寧可繼續姑息養奸,也不肯傾智、奮勇,去樹立「德之最低標準」!

那麼,我會用「逐臭之鬼」去形容他們:
  • 令我國的學生,不能擺脫一種臭名:群、鬼、的、公、娼!!!

  • 令自己的配偶,不能擺脫一種臭名:與、鬼、通、姦!!!

  • 令自己的子女,不能擺脫一種臭名:與、鬼、通、姦、的、結、果!!!



 

此外,不論是在網路上或法院裡,我都勇於大罵技職體系的主管:
  • 失才、失德的假愚人!

  • 失慈、失人的真小人!



 

無論,你認不認同我的言論,或者,知不知道我在說什麼,在此,我都必須要再強調:
  • 在無遠弗屆的網路上,我對自己的母校,施加「已到極端的公然侮辱及誹謗」。這、是、事、實!

  • 如果,無人因此而受刑、受罰,那麼,國人將會認定:
    可以隨意地侮辱、誹謗自己的母校!



 


到底,{國高科技}的教職員,可以容忍{國高科技}的校譽,被我踐踏多久呢?


到底,{國高科技}的主管,是一群「德勝才之君子」或「才勝德之小人」呢?


到底,「對僱主背信,對教育不忠,害{國高科技}蒙受奇恥大辱」的小人,會被判什麼刑、求多少償呢?


當{國高科技}遭受「已到極端的公然侮辱及誹謗」時,{國高科技}的主管,會不會,連一點反應都沒有呢?

如果,想知道以上這一些問題的答案,那麼,你可以考慮:把本信轉寄給{國高科技}的學生、家長、校友、及教職員。

越多人關心這一些問題,相關的主管就越不能假裝白癡。是不是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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