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7年4月25日 星期三

決戰的公開信 - 致臺灣的公務人員:

www.shi4.net - tw.shi4.net - 教育典範的生命遊戲








致臺灣的公務人員:

 

你能容忍,教育部的官員,被罵成「巷豬、狗賊的製造者」嗎?

你能容忍,臺灣的司法官,被罵成「暴虐、極惡、該死之徒」嗎?

本人是高雄工專的畢業生。學號是五五一○。畢業之後,本人曾經當過公務人員,也曾經回到母校去任教。

《教育典範的生命遊戲》是本人所寫的一本書。其內容,可以在網路上,被自由地傳閱。想閱覽本書者,可連線至:www.shi4.net

以下,是本書的部份內容:
  • 〈第4.1話〉:

  • 只要說「你不好!」你就會被定罪!根本不必向僱主證明:我比你好!

  • 既然如此,又何必浪費時間,去了解學生及家長的意見呢?

  • 只要適時地濫用權勢!在國立學校,要鏟除改革者,原來,可以是這般地容易、蠻橫、反民主!


  • 〈第1.2話〉提到,屈原會寫〈離騷〉的原因是:信而見疑,忠而被謗,能無怨乎?

  • 在臺灣,我看到教育界的常態是:對僱主背信而不見疑!對教育不忠而不被謗!對爛鳥人不能無怨,則不能無罪!

  • 這一種常態,清楚地告訴我:「不應有恨」的前提,是「不應有德」!

  • 連國立的母校,都安於「不應有德」的狀態!我能不恨乎?

  • 如果,此時,我能安於「不應有恨」的狀態,那麼,請問:像我這一種知識份子,還算是「人」嗎?


  • 〈第6.3話〉:

  • 讀小學時,校方所指定的課外讀物,是義大利的作家,Edmondo
    de Amicis(1846-1908),所寫的《愛的教育》。

  • 不用讀,我也知道:教育部對教育的愛,就像是昔日,高雄市對愛河一般。


  • 高雄市的愛河,在整治前,只是又黑、又臭、又毒而已。有什麼不好呢?

  • 如果,我不站出來反奸抗惡,那麼,敢站出來的同事,其人數,就像整治前,愛河的溶氧量:等於「零」!


  • 有教育如此,德育何存?學太倉之鼠,可以豐食而肥!誰想要打破教師的鐵飯碗,誰的飯碗就會先被打破!寧鳴而死者,死!

  • 如此學院,應該,被翻譯成“academy”或“pigsDamnIt”呢?

  • 如此教育體系,有攔污、截流的功能嗎?

  • 比起英國的康河,昔日的愛河,不會令人感到難堪嗎?

  • 臺灣學生所受的待遇,是在愛河之上呢?或者,更在愛河之下?


  • 光陰似箭,早已,射殺了「武而殺者」。

  • 歲月如梭,至今,織不出澳洲的師品。

  • 是因為,臺灣人的才智,不僅,比不上劍橋的菁英,甚至,遠不如英國的罪犯?

  • 或是因為,許多舊政府的奴才,在新的時代裡,依舊,賊性不改?


  • 〈第6.3.2論(2∕3)〉:

  • 享有統治之權,而且,不必承受被罷免之憂。這是袁世凱所熱愛的。如此愛作威、作福的人,會受人愛戴嗎?

  • 寧可犧牲學生所應有的權力,也要維護「土皇帝」的既得利益。如此執迷不悟、賊性不改的教育部,會令人懷念或懷恨呢?


  • 參考〈第6.3話〉所提到的「不武而鬼殺者」,我認為,比清朝更腐敗的教育部,其學名應該是:不武而鬼殺部。

  • 其綽號是:全衰部,爛鳥部,全衰爛鳥部。

  • 其功能是:使師生皆淪入{巷豬(不武而不殺者),狗賊(不武而鬼殺者)}。

  • 現在,我已經公然大罵教育部的官員:不僅是「賊性不改的全衰爛鳥人」,更是「巷豬、狗賊的製造者」!

  • 在此情況下,「鼓勵公務人員要積極任事、多管閒事」的我國政府,會不會,連一點反應都沒有呢?


  • 〈Part X(3∕3)〉:

  • 〈第6.3.2論(2∕3)〉提到,「你不好!」這一種罪名,可以被用來象徵:「威權,專制,吃人」的「土皇帝精神,權姦精神」。

  • 「你比較不好!」則象徵:「有互相比較,有公平競爭,有自由選擇」的「運動家精神,民主共和國之自治精神」。

  • 容許「才高而德低」的小人,可以不用「你比較不好!」而濫用「你不好!」這一種罪名,去迫害「其德極其高」的士。這是:極缺德。

  • 容許國立學校去迫害士,又容許如此鬼校去頒發「以士為名的學位:學士,碩士,博士」。這是:極變態。


  • 〈第6.2話〉提到,「不教而殺者」是:樂殺者,虐、惡之徒。

  • 如果,政府可以容許國立學校,繼續停留在「極缺德,極變態」的狀態。

  • 那麼,不論是在網路上或法院裡,我都勇於大罵臺灣的司法官:暴虐!極惡!酷愛殺人!



 

此外,我曾經製作一塊招牌來代表「臺灣的教育部」。不但用竹掃把、通便器去攻擊它,我還很用力地踐踏它。此事,有錄影存證,可供大家去散佈。

羞辱至此,是不是,已到了極端呢?

對教育部的官員而言,如果,至此的羞辱,尚未到極端,那麼,極端到底在何處呢?

如果,他們所能忍受的羞辱,已經無極,那麼,以下這一句話,應該,是經得起考驗的真理:
  • 教育部的官員,足以代表「無恥之徒」。



 

假設:教育部的官員,足以代表「無恥之徒」。

如果,政府可以容許這個假設成立,或繼續成立。

 也就是說:臺灣的公務人員,可以容許自己,用納稅人的血汗錢,去聘任「無恥之徒」來教化納稅人的下一代。

那麼,天下人將會認定:在臺灣的中華民國,足以代表「無恥之國」。

「無恥之國」所代表的是:「一種可以任人侮辱的國家。其所能忍受的羞辱,已經無極」。

在此情況下,《中華民國刑法》所規定的「公然侮辱罪」及「誹謗罪」,將會成為全世界的笑料。

而,中華民國的司法官,將會被如此嘲弄:把「笑料」當「令箭」。

是不是呢?

 

假設:教育部之於萬事,盡如慈母之為弱子慮也。

教育部對待學生,就像《韓非子˙〈解老〉》所述:「務致其福,則事除其禍。事除其禍,則思慮熟。思慮熟,則得事理。」

大體而言,教育部之德,可謂「至善」。教育部之義,可謂「至美」。

在此情況下,我不但不盡力去擁護教育部,還盡自己之所能,去嘲弄、侮辱、誹謗、踐踏!

請問:身為一名公務人員,你能置身事外、視若無睹嗎?

 

假設:教育部的官員,實在是可惡至極!

「紂」在世時,助「紂」為虐!「紂」去世後,助「紂之餘孽」為虐!這就是教育部的官員!

其功能,就像〈附錄˙B1˙用於公務員性教育的兩個模型〉所述:有如「閹然牌電擊棒的不斷電系統」。

即使,臺灣的政治,早已由專制變成民主。國立學校的教評委員,依舊,可以像宋朝的權姦一樣,隨意用書片紙數字去迫害異己。

教育部對教育的愛,不難被證明:確實,是又黑!又臭!又毒!

在此情況下,如果,你能坐視不管,那麼,你應該是:一個很缺德的公務人員。

是不是呢?

 

假設:教育部不是很缺德。

雖然,不是「至善!至美!」,但,教育部對教育的愛,也絕不是「又黑!又臭!又毒!」。

在此情況下,我不但在無遠弗屆的網路上,公然大罵教育部是「全衰爛鳥部!極缺德、變態部!」,還用踐踏招牌的方式去侮辱教育部!

像我這一種行為,就算不是「可惡至極」,也該算是「頗為可惡」。

對公務人員而言,縱容「頗為可惡的人」去侮辱、誹謗教育部,就算不是「缺德至極」,也該算是「頗為缺德」。

是不是呢?

 

打開《資治通鑑》的第一卷,可以看到一句千古名言:才德全盡謂之聖人,才德兼亡謂之愚人,德勝才謂之君子,才勝德謂之小人。

依據司馬光的這句名言,我們可以定義:

  小人的純度 = |才| - |德|。

 

其中,|˙|代表:高度,程度,或幅度(magnitude)。

如果,以上這一個定義,大體而言,是可以被知識份子所接受的,那麼,「其才很高而其德很低的人」就是「高純度的小人」。

 

依據《中華民國憲法》,公務人員之選拔,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。

從高雄工專畢業後,我連續參加了四次高等考試,深知其難度。才疏學淺者,別妄想金榜題名。

由此可知:在《中華民國憲法》的明文規定下,政府用人,很重視「才」。

能成為公務人員者,其才應該不低。

一名「其才不低,其德很低」的公務人員,就算不是「高純度的小人」,也該算是「純度不低的小人」。

是不是呢?

 

在民主的時代,請問:我國有何公務,需要「純度不低的小人」來執行呢?

把「純度不低的小人」當「公務人員」來用,不像是「欲用廢物來善其國事」,而像是「欲用毒物來善其國事」。

是不是呢?

 

既然,在《中華民國憲法》的明文規定下,政府用人,很重視「才」,那麼,高職等的公務人員當中,應該,不乏「其才非常高的人」。

「高純度的小人」這一個名稱,何足以形容一名「其才非常高,其德很低」或「其才非常高,其德非常低」的公務人員?

他應該被稱為:「純度非常高」或「純度非常、非常高」的小人。

是不是呢?

 

一名公務人員,一旦淪為「純度非常高,或非常、非常高,的小人」,我估測:〈Part
X(2∕3)〉所提到的「幹殤」,已經成為其特徵。

對於「臉之上,有幹殤」的異種、賤類,我是如此描述:
  • 他們已經喪失「慈之勇」。他們對人類,已經喪失同胞愛。

  • 他們的價值觀,已經被群鬼所染。他們就像是:由群鬼所生的缺德鬼。

  • 此「殤」的形成,不僅是因為,他們被群鬼幹上了,更是因為,他們不敢或不願自拔。



 

你所能容忍的羞辱,有極端嗎?

身為公務人員,你可以容忍一名「考過高考、當過教師、讀過博士班的知識份子」,在無遠弗屆的網路上,公然罵你是「異種!賤類!活鬼!」嗎?

請、再、好、好、地、想、清、楚!你,可不可以,讓自己及自己的同事,被「其才不低的知識份子」罵成:
  • 禽、獸、不、如、的、異、種!!!

  • 人、神、共、憤、的、賤、類!!!

  • 臉、有、幹、殤、的、活、鬼!!!



 

如果,連高職等的公務人員,都可以容忍上述的羞辱,那麼,其無恥的程度,就真地足以令國人感到:無絕期的「悲夫!悲夫!」唯「他媽的!」可表。

如果,連法院的院長,都可以容忍如此羞辱。

那麼,不但「公然侮辱罪」及「誹謗罪」會淪為「被公然侮辱、誹謗的笑料」,連法院也會被譏為「無恥的小人院」。

是不是呢?

 

當「教育部的官員」足以代表「無恥之徒」,而「法院」如同「無恥的小人院」時,我國的司法,豈是「虐!惡!不教而殺!」所能形容?

當「暴虐!極惡!酷愛殺人!」可以被用來形容「臺灣的司法」時,臺灣的司法官,應該,被人類宣判:死刑,並且,褫奪公權終身!

是不是呢?

 

身為一名公務人員,你能背負「毒物」之名嗎?你忍心讓政府,因你之故,而被譏為「欲用毒物來善其國事」嗎?

身為一名司法官,你能背負「酷愛殺人」之名嗎?你忍心讓司法,因你之故,而被譏為「欲用暴虐、極惡、該死之徒,來刑期無刑」嗎?

如果,你不希望自己及同事,被知識份子罵成「毒物」,更不忍心讓自己的愛女、愛子,被譏為「樂殺者的愛女、愛子」。

那麼,當教育部遭受「已到極端的公然侮辱及誹謗」時,你就不能坐視不管。

你,絕對,不可以讓自己淪為:才高而德低的小人。

是不是呢?

 

從〈附錄˙B2〉及〈附錄˙B3〉,你可以得到以下的訊息:
  • 假設:有一名「其才不低的知識份子」,在大庭廣眾間,公然污辱你的父母。

  • 他製作一塊招牌,來代表你的父母。不但用竹掃把、通便器去攻擊這一塊招牌,他還很用力地踐踏它。

  • 如果,你是屬於{正常的人類},那麼,依照常理,你應該會感到很悲痛。

  • 如果,他沒有充分的理由,就做出這一種事,那麼,你應該會感到很憤怒。

  • 在這一種悲憤填膺的情況下,真正的正常人,豈能善罷干休?


  • 從國立高雄工專畢業時,我拿到學業總成績的第一名,及市長獎。

  • 入伍去服兵役後,我連續參加了三次高考,都上榜。

  • 在國立中山大學讀博士班時,我有三篇論文,在同一年,被發表在國外的期刊上。它們所累積的點數,已經超過校方所規定的畢業標準。

  • 從〈附錄˙A2〉及〈附錄˙A3〉,你可以看到相關的資料。它們,應該,足以被用來證明:我是一名「其才不低的知識份子」。


  • 〈第6.3.1論〉提到,「學院」是:真理的聖地,共和國之母,政治人物的搖籃。

  • 學術界是由學院的菁英,所共同組成的世界。對真正的共和國而言,學術界的名譽,應該,有如「國母的貞操」,不容任何的誣衊。


  • 〈序言〉提到,中山大學是由國父創建,而後,在臺灣復校的一所國立大學。

  • 如果,臺灣的公務人員,確實,認定孫中山是中華民國之父。他們確實相信:孫中山對於民國的創建,有極大的功勞。

  • 那麼,對他們而言,看到中山大學受誣衊,應該,有如看到自己的父親受誣衊。


  • 我對教育部,施加「已到極端的公然侮辱及誹謗」。這、是、事、實!

  • 被我侮辱者,還包括:中山大學,學術界,我的母校,「尊孔」這一塊招牌,以「中正」為名的文化中心及公立學校,……

  • 如果,在刑事上,無人因此而必須入獄。在民事上,也無人因此而必須付出相當高的賠償金。

  • 那麼,因為侮辱教師、誹謗官員,而受罰、受刑的學生、百姓,將會認定:自己就像「舔耳案」的被告一樣,是屬於{鬼把戲中的倒霉鬼}。

  • 《中華民國刑法》所規定的「公然侮辱罪」及「誹謗罪」,將會因此,而受盡公然侮辱及誹謗!

  • 如此結果,絕對,不是一個真正的民主共和國,所能接受的!


  • 如果,把《教育典範的生命遊戲》比喻為一棵樹的樹根與樹幹。

  • 那麼,〈用於公務員性教育的兩個模型〉、《當道德刺向虎而翼者的天空》、及《選修課:德教Q&A》就像是它的三片樹葉。


  • 一棵樹的樹根與樹幹,一旦成形,樹葉就會一片片地長出來。其速度,可能,會很快。

  • 除非,公教人員存心要讓自己的威信,被我用力地踐踏、踐踏、踐踏、…、再踐踏!

  • 否則,他們應該儘速來追究:到底,是誰害學術界、教育部、中山大學、及高雄科技學院的名譽,受到極其嚴重的損害?

  • 請注意上一句話的最後幾個字:極、其、嚴、重、的、損、害!

  • 這幾個字,應該,已經很清楚地告訴執法人員:起碼,要有一方倒下!



 

由以上的訊息,你可以確定一件事:絕、對、不、能、姑、息、我!

姑息我這一種知識份子,等於,向國人宣告:

  • 可以隨意地侮辱、誹謗學術界、教育部、中山大學、自己的母校、……!

  • 臺灣的公務人員,不足以代表「正常的人類」,卻足以代表:臉有幹殤的活鬼!



 

《日知錄˙〈廉恥〉》(明末清初˙顧炎武)有一句名言:故士大夫之無恥,是謂國恥。

如果,我沒有充分的理由,就在無遠弗屆的網路上,對教育部施加「已到極端的公然侮辱」。

 而,教育部卻遲遲不肯以最嚴肅的態度,來追究我的法律責任。

那麼,身為公務人員,起碼,你應該要將此信,轉寄給司法機關,並且,問他們:「連教育部都無恥時,教士大夫如何知恥?」

必要的時候,你應該去要求政府的執法人員:務必以最嚴肅的態度,去追究教育部的法律責任!

是不是呢?

 

如果,教育部已經控告我,而我卻寧可接受較重的刑罰,也不肯閉口或改口。

那麼,你應該去要求教育部:務必利用《中華民國刑法》中,有關累犯的規定,來使我這一種死不悔改的知識份子,一直被關到死!

問題是:
  • 身為公務人員,你要如何判斷我的理由,是否充分呢?

  • 如果,我的理由,確實充分,那麼,因此而害相關單位蒙受奇恥大辱的公教人員,該當何罪呢?



 

《教育典範的生命遊戲》的內容冗長。缺乏耐性的讀者,可以直接閱讀〈附錄˙B1〉。由那一篇論文,你可以得到以下的訊息:
  • 超越性慾,可以看到一道神聖的使命:使基因能夠代代相傳。

  • 依據古代的《道德經》,「德」是:畜之,長之,育之,成之,熟之,養之,覆之。

  • 依據現代的自然科學,「德」可以被如此詮釋:使大家的共同基因,得到良好的照顧。


  • 《新民說》(清末明初˙梁啟超)有言:吾民族數千年生息於專制空氣之下,苟欲進取,必以詐偽;苟欲自全,必以卑屈。

  • 此言,可以被用來說明一個事實:經過長久的專制、威權統治後,大部份的公教人員,包括我在內,都不是很好的人。

  • 在此情況下,有心要改革教育的公務人員,應該,先設法去改善教職員的人品。

  • 試圖用一堆劣質磚塊,去蓋第一流的教育殿堂。如此鬼事,只有活鬼才幹得出來!

  • 學生,是國家未來的主人翁。不侵占學生的權利,可以說,是「德」之最低標準。低於此標準者,是盜賊之流,更是國賊之流。


  • 如果,「德之最低標準」能夠被樹立。學生及家長的權力,能夠獲得其應有的保障。他們可以透過公開評鑑的方式,去淘汰大家所不喜愛的教師。

  • 那麼,對基因比較有利的教師,自然而然,會擁有比較大的生存空間。教師的人品,自然而然,會越來越好。


  • 是學生及家長,繳納學費及稅金,來養國家的公教人員,而不是公教人員,出錢來養學生及家長。

  • 由此可知:學生及家長,是屬於{真正的僱主},而公教人員是屬於{受僱人,僱員:受人僱用的人員}。

  • 不經過僱主的同意,就拿僱主的東西。這是:盜賊的行為。

  • 不應該拿的東西,不想歸還。這是:賊性不改。

  • 公教人員不准學生及家長,可以透過公開評鑑的方式,去淘汰他們所不喜愛的教師。如此行為,等於,是在教育全國的受僱人:

  •  拿僱主的財物,可以不必經過僱主的同意。

  •  侵占僱主的權力,可以不想歸還。


  • 教全國的盜賊,包括盜版商、賣國賊、…,都可以無恥地用「教賊,得賊!賊有何罪?」去質問法官!

  • 教監獄外的盜賊,都可以大聲地用「拼治安?根本是拼虐待!」去侮辱警察!

  • 教監獄內的盜賊,都可以積極地向國家申請賠償!

  • 教公務人員,包括司法官,必須忍受一種嘲笑:自己的子女,足以象徵「與鬼通姦的結果」!

  • 教國立學校的家長,包括民意代表,必須忍受一種譏諷:樂於使自己的子女,淪為「群鬼的公娼」!

  • 除非,以上情況是政府所能容忍的,否則,我的決戰方式,應該,可以促使公務人員:為樹立「德之最低標準」,出一份「早就該出之力」。



 

以上的訊息,可以被用來說明:
  • 我對教育部施加極端的公然侮辱!此事是屬於{大是}或{大非}呢?要如何判斷我的理由,是否充分呢?「德」是一個重要關鍵。

  • 本封公開信的目標是:樹立「德之最低標準」,使國立學校的淘汰準則,從「欠缺比較」的「你不好」,變成「你比較不好」。

  • 除非,政府敢公然告訴國人:姑息賊性不改的教職員,可以使國立學校,發揮「養士」的功能。

  • 否則,他們就應該要鼓足勇氣,去打破鐵飯碗!清除威權遺糞!讓學生及家長,能夠擁有一切合理的權力!

  • 事關「大破」:使土皇帝的精神,難以死灰復燃。使權姦再也不敢濫用「你不好!」這一種罪名,去刁難學生、迫害同事。

  • 以及「大立」:使運動家的精神,能夠屹立不搖。使學生能夠以公開評鑑的方式,去淘汰比較不好的教職員,尤其是賊性不改的教職員。



 

被我用來指控《大學法》的言詞,包括:養鬼殺士的授權書!充滿土皇帝精神、權姦精神!
……

被我用來指控教育部的言詞,包括:閹然牌電擊棒的不斷電系統!極缺德、極變態!
……

被我用來指控中山大學的言詞,包括:盜誇成習!溢出土匪!比清朝之最黑,更、更黑!
……

在〈第6.3.2論(2∕3)〉,我指控自己的母校:
  • 戒嚴時期的那一種司法,不僅,已經被繼承,甚至,已經被發展到:


    • 要把你移送法辦時,不必對你說明理由。

    • 負責審判的人,可以不顧迴避原則。你所要對抗的既得利益者,可以親自審判你。和你結怨最深的人,可以在審判你時,帶頭攻擊你。

    • 不必在判決書上,註明官方是依據何法、何令、何規,來做出這樣的判決,更不必把罪證,詳細地列印出來。



 

如果,上面的指控,與事實不符,那麼,你可以去要求政府的執法人員:盡量用最嚴、最厲的法律,來懲罰我。

如果,我的遭遇,確實,可以被用來證明:解嚴之後,國立學校的天空,依舊,是虎而翼者的天空。

 在如此天空下,「小人」可「小」天下之「人」!「倀」可以代表:教育的成功!

 而,公務人員卻遲遲不肯鼓足勇氣,去樹立「德之最低標準」,以保障好人的生存空間。

那麼,不論是在網路上或法院裡,也不論你是小隊長或大法官,我都勇於指控你這一種公務人員,是「逐臭之鬼」:
  • 令我國的學生,不能擺脫一種臭名:群、鬼、的、公、娼!!!

  • 令自己的配偶,不能擺脫一種臭名:與、鬼、通、姦!!!

  • 令自己的子女,不能擺脫一種臭名:與、鬼、通、姦、的、結、果!!!



 

無論,你認不認同我的言論,或者,知不知道我在說什麼,在此,我都必須要再強調:
  • 在無遠弗屆的網路上,我對教育部施加「已到極端的公然侮辱及誹謗」。這、是、事、實!

  • 如果,無人因此而受刑、受罰,那麼,國人將會認定:可以隨意地侮辱、誹謗教育部!



 

二○○○年十一月,《新新聞(周報)˙〈715期˙封面故事〉》指稱:副總統,呂秀蓮,曾經散播陳水扁總統的緋聞。

二○○三年四月九日,《聯合報》的社論質疑:檢方在偵辦高雄市議長的賄選案時,只辦到高雄市長,謝長廷,的腳前那一條線為止。

從上述事件,及〈附錄˙B2〉所提到的「舔耳案」,你可以看到一種身教:名譽受損的大官,會積極地用大動作,去捍衛自己的名譽。

從〈第6.3.2論(1∕3)〉所提到的「八掌溪事件」,你可以得到一種「總統的訓示」:積極任事,多管閒事。

 


到底,政府的大官,可以容忍教育部的招牌,公教人員的名譽,及司法的威信,被我踐踏多久呢?


到底,「對僱主背信,對教育不忠,害教育部蒙受奇恥大辱」的小人,會被判什麼刑、求多少償呢?


當教育部遭受「已到極端的公然侮辱及誹謗」時,政府的大官,會不會,連一點反應都沒有呢?


和大官的名譽相比,全國學生的教育,只是微不足道的小事嗎?


像「積極任事,多管閒事」這一種「總統的訓示」,是屬於{河馬的夢囈,河伯的誘殺}嗎?


如果,想知道以上這一些問題的答案,那麼,你可以考慮:把本信轉寄給朋友,以及政府的大官。

越多人關心這一些問題,相關的大官就越不能假裝白癡。是不是呢?

 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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